Article 4
In force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水文机构派驻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和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