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