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二十米为界之间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文机构设立保护标志或者界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