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系统,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服务。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文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