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