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开发经营活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需与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相衔接或者同步编制。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规划须征得省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规划须征得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