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