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依法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