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围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事项,组织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非本村户籍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