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时,应当针对不同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监督检查比例、频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