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主动检查、核查年度报告、核实举报投诉时,发现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救济途径,依法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中止调查的除外。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