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