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的原则。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