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出售、收购、运输、食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或者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