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历史建筑的分类名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