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将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