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回收的物品占道堆放,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或者物品,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所有权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没有按照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的,对每台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非禁止区域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扣押其烧烤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