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服务和就业机会。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