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选举结果公布后的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