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