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