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下列地理实体应当编制、设置地名标志: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

(二)行政区域界位;

(三)居民地;

(四)城镇道路;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

(六)纪念地、旅游地等。

除前款规定外的地理实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明显、导向准确。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