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意见及各项配套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决定、措施(以下简称涉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以及政策间协调性评估;
(二)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老年人协会、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意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涉老政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