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居家养老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两年内配置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有条件的村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圈,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