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文广旅、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