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市)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门(楼)牌号;

(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