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禁止通过备案、年检、考核、培训、委托第三方评估以及指定由中介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审批等方式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
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赔偿;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的,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