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的诚信管理,建立政务领域诚信记录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同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拖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方式拖欠工程款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