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州、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各县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县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