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受让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让方不履行草原建设和保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农牧民草原补助奖励资金、植被恢复和政府奖励等费用;
(三)受让方不履行草原建设和保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草原损害的,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四)受让方没有牧业经营和建设、保护草原能力,造成草原损害的,责令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除流转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