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转化方式,但应当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定价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以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出资比例以及退出方式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