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