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可以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执行,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免费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