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签注,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监督管理犬只展览、表演等大型活动,查处违反犬只禁养、限养、圈养拴养规定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犬只免疫、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植入电子芯片,监督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犬只检疫,查处无狂犬病免疫证养犬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住宅小区公用区域养犬,违法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违反携犬出户、犬只运送规定等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防治,狂犬病预防的健康教育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