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5,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Chapter 2宣传与动员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Chapter 3采血与供血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Chapter 4用血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费用的,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个人献血贡献突出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