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等中介服务材料。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以清单形式列示中介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