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停止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