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依法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