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捕捞渔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用具,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