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海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超越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养殖设施;逾期不清理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水养殖生产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