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各项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