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墓群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古墓群保护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