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决定。

Regulatory Decis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