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Regulatory Decis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