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