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推诿、拒绝接诊病人或者擅自转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