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相邻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等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地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