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防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遵守服从应急措施,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需要,严格执行禁止聚集、减少外出、居家单独隔离、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