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请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报送文件资料或者未缴纳筹备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