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在矿山关闭前未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矿山治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造成非煤矿山环境破坏加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可以并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